原标题:合同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时,第三方未及时回款,企业还能主张货款吗?

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中,为了平衡各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承担,有时会出现一种特殊的付款条款——“背靠背条款”。该条款通常约定,买方(下游企业)根据从第三方(如其客户或发包方)处收到的款项情况,同比例地向卖方(上游企业)支付货款。这种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建筑、制造等行业,旨在减轻买方的短期资金压力,但同时也对卖方的资金回笼带来了不确定性。

近年来,随着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加强,以及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其对企业货款主张权的影响,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交易中,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货款回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那么,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情形时,在第三方回款不及时时,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还能否主张货款呢?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司法实践对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理解和适用

(一)司法机构对“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并未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司法机构并未完全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一方面,有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合同价款支付风险负担的一种理性判断,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即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接受该条款,故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背靠背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认定其有效。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实际上将买方的付款义务与第三方的付款行为相挂钩,不合理的加重了卖方的风险负担,违背了公平原则,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交易中,更可能构成对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应认定其无效。

例如,在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明确认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该案中,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建设集团”)作为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与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武汉某建设集团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材料款。后因武汉某建设集团未按时支付货款,湖北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背靠背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认定其无效,并判决武汉某建设集团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不同司法机构对“背靠背条款”执行口径的差异

即使在同一司法辖区内,不同法院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执行口径也可能存在差异。一些法院可能会严格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在第三方未付款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而另一些法院则可能更注重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认为“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合法理由。

例如,在某类似案件中,A自然人与B自然人签订了包含“背靠背条款”的买卖合同。后因B自然人未按时支付货款,A自然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在第三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A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然而,再审法院则认为,“背靠背条款”该约定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A自然人可随时请求B自然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B自然人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三)裁判规则小结及本文观点

针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其对企业货款主张权的影响,司法机构的裁判观点并未统一。本文认为,在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交易习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交易中,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更应注重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若“背靠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文简称“支付条例”)或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明显加重了卖方的风险负担),则应认定其无效。在此情况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仍有权主张货款,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即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三、司法实践对于“背靠背条款”下企业货款主张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司法机构对企业货款主张权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货款回收权益,法院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企业能够顺利主张货款。

首先,法院会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判断“背靠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若认为条款无效,则会支持企业的货款主张权。例如,在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明确认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并支持了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的货款主张权。

其次,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交易习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判断企业的货款主张权是否成立。若认为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则会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或者普通中小企业之间因背靠背条款发生相关诉讼纠纷,则不能简单套用该批复的规定。对于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由于双方的议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往往是旗鼓相当的,至少不是严重失衡,故不能一概认定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转嫁风险给弱势一方,且上述支付条例和批复并未规定对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以及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规制。故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被认定为“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二)司法机构对企业货款主张权的限制

然而,在保护企业货款主张权的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企业的主张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约定: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如“背靠背条款”)且该条件尚未成就,则法院可能会认为企业尚未达到主张货款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法院可能会认定条款无效并支持企业的货款主张权。

2.第三方的付款情况:虽然“背靠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第三方的付款情况仍然可能对企业的货款主张权产生一定影响。例如,若第三方确实存在付款困难或已破产清算等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收到款项进而无法向卖方支付货款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的货款主张权进行适当调整。又如,买方已采取诉讼或仲裁向第三方主张付款,买方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卖方权利受损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买方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规定的“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故不能视为全部付款条件已成就。

3.企业的过错程度: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按时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则法院可能会根据过错程度对企业的货款主张权进行适当限制。

(三)裁判规则小结及本文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企业货款主张权的保护和限制是并存的。本文认为,在认定企业货款主张权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交易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条款无效并支持企业的货款主张权;但若企业存在过错或第三方付款情况确实对企业货款主张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时,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的主张进行适当调整。

四、关于“背靠背条款”下企业货款主张权的策略建议

(一)针对卖方的建议

1.审慎签订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的约定。若遇到“背靠背条款”等可能加重自身风险负担的条款时,应积极与买方协商修改或寻求其他替代方案。

2.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为了降低“背靠背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卖方可以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例如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等)、约定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来确保货款的及时回收。

3.积极主张合法权益:若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且存在违约行为时,卖方应积极主张合法权益并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要充分举证证明自身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争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二)针对买方的建议

1.合理约定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合理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的约定。虽然“背靠背条款”可以减轻买方的短期资金压力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买方应在充分权衡双方实力地位及利弊的基础上谨慎选择是否采用此类条款。如果约定了此类条款,则在付款时间上还应签订详细的兜底条款或者阶梯方案,以防被认定属于付款期限约定不明。

2.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背靠背条款”等付款条件限制买方也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在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应及时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以避免因违约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为了降低因“背靠背条款”可能引发的纠纷风险买方应加强与卖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买方也应积极与第三方协调解决付款事宜,谨防落入被卖方主张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口实之中。例如及时告知卖方第三方付款情况、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等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

五、结语

“背靠背条款”作为商业交易中一种特殊的付款条款,其效力认定及对企业货款主张权的影响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建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同时我们也期待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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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公司治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